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实现“六连涨”

    本文字数:852

本报讯(记者   罗刚) 明天是“全国12333统一咨询日”,今年咨询日活动的主题为“话说居民养老保险”。本周一,省人社厅副厅长相伯伟做客中国江苏网上直播室时透露,截至2016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为1289.54万人,参保率99.87%,待遇领取人数为1045.79万人,领取率100%。

相伯伟介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结合”。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到25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在待遇支付上,我省实行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政策。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近年来,随着群众社会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也有了更多的期盼。相伯伟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对低收入群体的托底保障,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可以让城乡民众得到更多实惠。“我省已连续6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今年1月1月起,省定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55元。”

当前城乡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在户籍迁移或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随之转移接续?

相伯伟解释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限内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